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al 1nstrument &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Onli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社会经济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全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其买,施计划提供依据;
2.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3.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4.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5.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查;收集和返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诊断与咨询;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前期工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6.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7.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研究,组织本行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经济效益;
8.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展销会;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来华展览会,开拓教仪产品出口渠道;
9.从事本行业的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预测,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促进国内外信息的传递;
10,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对本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12.拟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3.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为会员单位服务;
14.承担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l.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维修的工厂;
2.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经营、管理和研究的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组织。
第六条 凡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本会举办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受益权;
4.分享本会各项服务工作的成果、情报、资料权;
5.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2.执行本会决议,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会籍:
1.提出退会申请或声明者;
2.长期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3.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或其它事业造成危害并有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定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成员。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并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开。
理事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修改章程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审定协会的重大决策;
4.制订协会具体工作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
5.协商并选举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6.审定协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7.增补或变更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后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协会的重大决策;
2.审定协会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4.组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6.选举和聘任协会的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
1.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3.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的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
1. 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3.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4.行使政府部门委托的职权;
5.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或名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开展各项专题研究。
第十七条 因体制、任务有重大变更,本会不适应工作要求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获准后,协会可以终止活动。终止前,应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协会举办各项公益事业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3.政府的资助拨款;
4.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
1.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费用;
2.协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交通费用等;
3.协会的办公费用;
4.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与技术交流的费用;
5.对本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6.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有益事业的支持和赞助;
7.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和社团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 钟心诚
各位代表:
行业协会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同行业企业之间,为了避免过度竞争,维护正常的共同利益,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共同的合理要求而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它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力地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就是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正式成立并发展起来的。《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经过将近十年的工作实践检验,证明《章程》基本上适应工作的需要,是个好的文件。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按照《章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桥梁作用、指导作用和服务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发展,需要对原《章程》的某些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就修改和补充的部分作以下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原《章程》为五章十九条,修改后为五章二十三条。
二、根据民政部的要求,为适应国际交流的需要,协会要有正式的英文译名和英文缩写,因此,第一条在原条文后补上“英文名称为ChinaEucational lnstrument&·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IEA"。
三、原《章程》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为十二款,修改后为十四款其中:第一款加进了“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第二款的后半部分单独列为第十款,并加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其后各款顺延。第四款删除了过时的条文,改为“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第五款取消了评比、评优的内容,加进了“质量认证”和“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内容。第十一款的后半部分修改为“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为会员单位服务”,并单独列为第十三款,其后一款顺延。
四、原《章程》第七条在“权利”一款中,加上了“表决权”。
五、原《章程》第九条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代表会议”。并增加了“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六、原《章程》第十条修改为,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理事会的职责中,增加了“审定协会的重大决策”。
七、增加: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协会的重大决策;
2.审定协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4.组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6.选举和聘任协会的领导人员。
以上作为第十二条。
八、增加:理事长的职责:
1.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3.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的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以上作为第十三条。
九、增加:秘书长的职责:
1.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3.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4.行使政府部门委托的职权;
5.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
以上作为第十四条。其后各条顺延。
十、原{章程}第十四条关于终止活动条款,修改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而不是“理事讨论通过”。增加“并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获准后”,协会可以终止活动。
十一、原《章程》第十六条经费支出增加第4款: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与技术交流的费用;第5款:对本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第六款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有益事业的支持和赞助;第七款:其它必要的开支。
十二、原《章程》第五章附则中增加“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和社团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以下各条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