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赣教装字006号
各地( 市) 、县( 区) 教育局:
随着实验室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装备了教学仪器。为了搞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建、配、管、用”一齐抓,进一步明确县级教学仪器工作机构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为此,我们制定了《县级教学仪器站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县级教学仪器站工作暂行规定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 县教仪站 工作规定通知
抄 报 : 国家教育委员会条件装备司
抄 送:各地 ( 市 ) 、县 ( 区 ) 教育技术装备 ( 教仪 ) 站
附 件
县级教学仪器站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研究工作,配合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完善县级教学仪器站自身建设,使县教学仪器站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教学仪器站( 以下简称县站) 指各县( 市、区) 负责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工作的事业机构 ( 含教学仪器电教站等 ) 。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各县教育局都必须建立和健全县教学仪器站,专门负责本县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各县必须选派3 — 5 名懂业务、有事业心的同志到县站工作,从中委派站长1 名。仪器、电教工作未分开的县站,仪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 人,大县4—5人,需有1名分管仪器工作的站长( 或副站长 ) 。
第三章 自身建设
第五条 县站必须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1 — 2 间,用于存放教学仪器、化学药品的专用仓库50—100平方米,仪器和药品应分室存放。
第六条 县站应在当地银行建立教学仪器专户。各县站都要努力开辟筹集仪器经费来源渠道( 教育事业费、教育税附加、群众集资等) 。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各种帐目。各县站至少应有教学仪器总分类帐、仪器实物明细帐、经费分配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八条 搞好档案建设。县站要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 配套设施、教学仪器装备、实验室工作人员) 、实验室管理档案(文件、资
料、仪器维修、调剂、仪器完好率等) 、实验教学档案 ( 实验课开出率统计、实验教研活动情况等) 。
第四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 管好、用好上级下拨和自筹仪器经费,编制当年仪器订货计划和近期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条 装备学校仪器,县站要严格按照省教委制定的《江西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标准 》进行验收,经上级批准,方可将仪器装备到校。
第十一条 县站每学期应组织装备学校进行一次仪器盘点,对不能发挥效益或重复配备的仪器,要进行余缺调剂工作。
第十二条 县站要督促、指导已装备仪器的学校按省教委下发《中学实验室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抓好实验教学常规管理,督促装备学校每学期初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提出实验开设率、仪器完好率的要求,建立年终统计报表制度。县站负责造册存档。
第十四条 县站工作人员应定期下校听实验课,参加县、校组织的实验教学研究及维修、自制教具活动。
第十五条 按省教委《中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任职条件》要求,严格掌握学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录用。实验室人员一经选定, 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报县站同意并备案。
第十六条 组织中学实验教师和小学自然教师的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教育技术装 备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