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检查验收实施方案-政策文件-江西教育装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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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7-12-05 16:52:25
 

  省政府赣府厅发(1991)23号文下发以后,各地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作进展迅速,每年都有一批县(市、区,下同)向省教委申报验收。为使验收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事求是,不走过场,现就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检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验收内容
  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的验收,按《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县教学仪器站验收评分表》(见附件)中的内容进行。
  1、完中、高中按表一、表三(附件一、二)的要求进行验收;
  2、单设初中按表三、表四(附件三、四)的要求进行验收;
  3、完小按表五、表六、表七(附件五、六、七)的要求进行验收;
  4、县教学仪器站按表八(附件八)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各县在向省教委申报验收实验教学普及县之前,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条件成熟的乡(镇、场,下同)进行验收,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者,根据赣府厅发[1991]23号文件要求,由县政府颁发合格证书。
  2、当全县所有的乡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申报验收,申报验收表见附件九、十。
  3、省教委会将根据各县申报验收的具体时间,经统筹安排后,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县进行验收。
  4、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将验收情况及结论写成书面报告,省教委以情况通报形式公布验收结果。对验收合格的县,由省教委颁发合格证书。
  三、验收范围
  1、县对乡的验收范围,指乡辖村完小以上的全部学校。
  2、省对县的验收,按以下要求:
  (1)县教学仪器站、省重点中学、县城其它中学(或县直中学)、县城小学为必查单位。
  (2)每个被验收的县抽查30%的乡。
  (3)被抽查的乡,中学、乡中心完小必查;村完小抽查30%。
  四、达标要求
  1、县教学仪器站、学校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5分;
  2、全县被查学校的总平均分达到85分合格;
  3、全县被查学校的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4、县教学仪器站验收必须合格,否则,视为全县不合格。
  以上2、3、4点同时达到的县,为全县验收合格。
  五、对验收表的几点说明
  1、县城小学原则上应按一类小学装备、验收。但在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每县至少应有一所县城小学按一类标准装备,其它县城小学可暂时按二类标准装备。
  2、仪器品种、数量的配备要求,按省教委1993年9月颁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另外,一类小学需配备风琴2台,  二、三类小学各配备风琴1台。
  3、“实验维持费”指学校每年用于维持实验教学开展购置消耗性材料、药品所支付的生均经费。
  4、学生实验开出数指现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做实验,实验目录另发。

  附件:一、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一);
     二、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二);
     三、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三);
     四、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四);
     五、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五);
     六、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六);
     七、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学校验收评分表(表七);
     八、江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县教学仪器站验收评分表(表八);
     九、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申报验收表(表九);
     十、县分乡(镇)、分校自查验收情况一览表。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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