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备字[1996]008号
各地(市)教育局(委):
我委(86)赣教仪字001号《关于发放中学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下发已经十年了,这一规定对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稳定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起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原因,原定津贴标准已不切实际,需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享受保健津贴标准的人员仍是正在从事中学(含中师)化学实验室工作的专职实验教师[兼4节课以下(含4节)的实验教师可视为专职]和实验技术人员。
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原定的每月每人6元提高到18元。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三、保健津贴是保障从事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上述人员一旦离开了实验室工作,保健津贴随即取消。
本次提高的标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请将此文转发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中学。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