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备字[200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我省教育技术装备“十五”规划,从2001年起,将开始对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进行评估验收。现将《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 西 省 中 小 学 图 书 馆 ( 室 )
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中小学图书馆(室)是基础教育必备办学条件之一,是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重要内容。自一九九六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委《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后,全省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进展迅速,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省上下形成了建设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良好氛围。从二OO一年起,我厅将对申报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达标的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现制订以下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验收内容:
中小学图书馆(室)的验收工作,按《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见附件1~8)及《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试行)条文说明》的内容进行。
一类高(完)中: 省重点中学,按附件1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高(完)中: 设区市级重点中学,按附件2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类高(完)中: 普通高(完)中,按附件3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类初中:各设区市所在地初中,按附件4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初中:县(市、区)城(镇)初中及农村乡(镇)初中,按附件5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类小学: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小学,按附件6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按附件7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类小学:村完小,按附件8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评估验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发展状况,制订全县评估验收规划,以乡(镇)、学校为单位逐步进行,验收合格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2、当全县所有的乡(镇)或部分乡(镇)验收合格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验收;
3、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县为单位,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逐批进行验收。当全县所有乡(镇)验收合格后,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教育技术装备规划,确定县(市、区)接受省教育厅验收的具体时间。县(市、区)根据自查验收的情况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申报表”(见附件9)及“县分乡(镇)、分校自查验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0),向省教育厅申报验收;
4、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经统筹安排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省教育厅将下文通报。
三、验收范围
1、县对乡的验收范围,指乡辖村完小以上的全部学校;
2、省、设区市对县的验收,按以下要求:
(1)省重点中学、县直中小学为必查单位;
(2)每个被验收的县抽查30%的乡;
(3)被抽查的乡,中学、乡中心完小必查,村完小抽查30%。
(4)小学附设初中的学校,按附设班级数多少来确定验收标准。
附设初中班级数≤6个班,藏书量按小学配备要求计算,但计算公式中班级数为中学与小学班级数之和,书籍内容需考虑 中学生阅览要求;
附设初中班级数>6个班,按以下标准验收:藏书量为中学藏书配备与小学藏书配备要求之和;藏书架的数量以满足所有藏书上架且能分类排架为最低要求;阅览室需设中学生阅览室、小学生阅览室及教师阅览室三间;目录柜为中学配备要求与小学配备要求之和;出纳台1个,但分格数目为中学班级数与小学班级数之和;报刊订购种类及陈列架数量以达到中学或小学两种标准较高的一种为最低要求。
四、达标要求
1、各类学校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合格为85分。另设“附加分”一栏,旨在鼓励学校高标准建设图书馆(室),在基本分合格后计入总分;
2、全县被查学校基本分的总平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一类高(完)中、二类高(完)中基本分必须合格。 3、全县被查学校的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以上2、3点同时达到的县,为全县验收合格。
五、奖励办法
1、对中小学图书馆(室)普及县验收通过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颁 发奖牌和证书。
2、对验收通过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
1、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一)
2、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二)
3、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三)
4、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四)
5、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五)
6、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六)
7、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七)
8、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八)
9、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申报表
10、县分乡(镇)、分校自查验收情况一览表
